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瑞涛
书记员:仇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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