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青,北京德和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北京德和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某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明诉被告易某某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1月8日,原告李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时,原告李晓明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晓明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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