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某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娥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9号海天凤凰城1栋1单元1403室,房产证号为鄂(2017)远安县不栋产权第000059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以被申请人王某娥尚欠其借款21万元为由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娥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9号海天凤凰城1栋1单元1403室,房产证号为鄂(2017)远安县不栋产权第000059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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