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春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6月27日,我将我所有的冀B×××××号起亚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一年,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2012年10月4日22时30分许,我雇佣的司机张东亮驾驶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农场三旺食品厂前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的灯杆相撞,造成该车及路灯杆、线路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此事故,造成我各项损失如下:车辆损失费31937元;价格认证费958元;施救费1000元,以上共计33895元。另外,我还赔偿唐海县十农场乡道环卫管理站灯杆损失、价格认证费7896元。我认为,我的上述损失及费用应当由被告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商业车损险限额内承担。经协商未果,今起诉于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供事故发生时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及相关理赔手续,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车辆损失及灯杆损失,应当提供修理费发票,而且数额偏高,施救费偏高,价格认证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对于唐海县十农场乡道环卫管理站的证明及收条,原告应当提供交警部门的赔偿凭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4日22时3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张东亮驾驶冀B×××××号起亚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农场三旺食品厂前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的灯杆相撞,造成该车及路灯杆、线路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东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小型客车车损、施救费及路灯杆、线路修复费用,费用凭票核销。事故发生后,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冀B×××××号车和路灯杆分别进行了价格鉴定。冀B×××××号车车损为31937元、路灯杆损失7666元。原告支付冀B×××××号车价格认证费958元、施救费1000元,并已支付唐海县第十农场乡道环卫管理站路灯杆损失及鉴定费7896元。
另查明,2011年6月27日,原告为冀B×××××号小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16050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10000元)、全车盗抢损失险(130647元)、自然损失险(130647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0元)、车上责任险(乘客)(10000元)等险种,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27日二十四时止。
上述事实有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太平洋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唐海公交证字(2012)第014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冀B×××××号车行驶证、张东亮驾驶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建设路支行证明、冀B×××××号车价格鉴证报告书、施救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路灯杆价格鉴证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十农场乡道环卫管理站证明及收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做出的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系法定鉴定机构,其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未提供冀B×××××号车和路灯杆修理费票据,但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系其损失数额,应认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鉴定费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施救费是为了确定保险事故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均应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17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844元,逾期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
书记员: 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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