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83号。
负责人:张金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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