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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玉志
书记员:刘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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