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宋泉(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赵蕊
赵月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宋泉,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蕊,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月,住肇东市。
三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泉,被上诉人李某某、赵蕊、赵月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继红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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