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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女,系李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平山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某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25万元,给李某某出具22份借款条。1、2013年12月6日,被告谢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70000元,大写柒万元,借期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6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2、2013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借期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10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3、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借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3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4、2013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借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5、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大写肆万元,借期自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2月3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6、2014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借期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2月5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7、2014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借期自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3月11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8、2014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借期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3月13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9、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借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0、2014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借期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7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1、201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如不能到期偿还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打了两个借条,9万元一笔,10万元一笔).12、2014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借期自2014年3月22日至2014年4月22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3、2014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借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5月2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4、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借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5、2014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借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6、2014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70000元,大写柒万元,借期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4年5月19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7、2014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借期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18、2014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李某某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4年5月9日前还清。如未归还,本人谢某某自愿支付20%。”该借条有谢某某签字及按指印。19、2014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借期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9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20、2014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借期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21、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大写肆万元,借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22、2014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借期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11日。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人谢某某”该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吴某、张某、李建其等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较大额借款系原告从三位证人处借款后又借给被告谢某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借款借据、收据、银行明细交易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予以证实应予认定。经原告提供的借款条能够证实,被告谢某某尚欠原告款12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所述作为担保人替被告谢某某偿还案外人3万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已经向案外人偿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因原、被告约定违约金为本金的20%,该违约金与逾期利率总计超过了年利率24%,故可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谢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250000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为各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长 刘 洁 审判员 崔国燕 陪审员 李 兴

书记员: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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