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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强、李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强
姜波
李某男

(2016)黑1004民初489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强,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系被告李某强妻子),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男,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强、李某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时维
审判员:孙秀萍
审判员:刘淑芝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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