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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丛文权
审判员  马永权
审判员  张 丹

书记员: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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