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丛文权
审判员 马永权
审判员 张 丹
书记员: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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