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镇沙圪塄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献忠,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芸茹
书记员: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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