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