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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深泽县看守所。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现深泽县看守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府前西路25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书记员:张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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