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上海温尼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温尼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
  被告: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明。
  被告:张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温尼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叶莉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