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温尼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
被告: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明。
被告:张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温尼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叶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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