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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学东

书记员:邵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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