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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吕某某等与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吕某某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市民。
原告吕某某,市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西山小区30号,下简称电力工程。
原告李某某、吕某某诉被告电力工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吕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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