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春花,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现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瀚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554902121
住所地赵县新寨店皇冠路9号。
法定代表人:范振岐,职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秦红霞,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春花与河北大瀚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双方当事人在宣判前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李春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春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群彦
书记员: 尹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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