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临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绪仲
人民陪审员 刑智敏
人民陪审员 张秀景
书记员: 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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