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热电厂工人,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款5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因有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2016年7因被告人买车第二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被告人向原告承诺2017年还款。尔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是被告以没有钱推脱,一直没有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汪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由被告汪某某签名的欠条二份,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因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对本案原告的主张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义务。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
如被告汪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立国
人民陪审员 张德海
人民陪审员 林君
书记员: 赵舒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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