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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张某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和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负。

审判长:程佳
审判员:王建
审判员: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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