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皮学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军,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皮学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皮学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黑08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皮学新不服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黑08民终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黑08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返还购房款20000元及利息、房屋装修款28069元、定金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妻子郭长清(已故)于2009年3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佳木斯市宏业嘉园厢楼一单元3层1号,建筑面积61.527平方米房屋,以108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待被告将该房屋回迁前所有手续变为原告名下时,交清剩余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入住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2009年4月24日,被告称要办理过户手续向原告索要20000元,但至今未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予理睬,且经常无故到原告家中,影响了原告家庭正常生活秩序,导致原告及家人无法正常居住和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讲诚信,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致命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妻子郭长青于2009年3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妻子李淑艳与被告妻子郭长青后又就同一房屋又重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原告将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撕毁,该行为可以表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已废除,被告亦认为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失效。由此可以认定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经解除,并由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取代。第二份合同当事人应为李淑艳而非原告,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佳斌 人民陪审员  俞 瑶 人民陪审员  于开洋

书记员:李雪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