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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与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春生
张玉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
涂鹏

原告李春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齐世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鹏,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春生诉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文、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春生诉称,2008年被告承包了百世汇通在秦皇岛地区的快递业务。
2014年3月20日被告将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地段的快递业务承包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秦皇岛百世汇通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但被告于2014年5月底,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原告从6月份开始不能从事该地段的快递业务,造成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可得利益受损。
经双方协商,被告只给原告返回风险金5000元,被告答应合同作废后退回原告入网费1万元,但拒绝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回入网费10000元并赔偿因其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3100元。
被告悦达公司辩称,一、依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是劳动法律关系。
原告每天按照公司相关规定,9点到公司报告,等待搬车卸货,并按规定按当天所分配的片区进行派件工作,派件成功后,将快递单号交回公司录入系统;快递员派件是给各户打电话,称自己是百世汇通的工作人员,是原告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该行为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快递员每天的送件揽件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被告人身的从属性和财产的从属性证实原、被告双方是劳动关系;二、即使双方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的终止期限不明确,视为无终止期限的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原告起诉的是可期待利益,本案中被告不能预见合同的终止,不符合可得利益的基本特征。
被告终止合同的行为是第三方造成的,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公司直营,收回了我们在秦皇岛地区的经营权,5月30日、31日原告曾经到秦皇岛百世汇通分拨中心阻挡大门,影响其正常经营,并且原告罢工,应视为原告的过错。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原告从事快递业务的交通工具是其个人所有的车辆,还约定了“乙方(指原告)自负盈亏,经营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其他场地费用自行解决,甲方(指被告)不负责”,能够确认原告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与被告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被告告所持双方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另一个焦点是原告可期待利益等损失赔偿问题,尽管该合同存在履行期限为“终身”的瑕疵,但不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原告为履行合同,投入了一定的成本,其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利益,被告因授权经销商改变经营方式等原因解除双方合同,并从该公司获得一定的赔偿,其对原告的投资及收益也应相应给予一定赔偿,原告计算的损失不准确,应比照2014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47249元计算,根据本案事实情况,赔偿数额酌定为25000元。
关于入网费问题,因被告违约,收取的原告入网费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入网费10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春生返还入网费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原告李春生承担16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713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原告从事快递业务的交通工具是其个人所有的车辆,还约定了“乙方(指原告)自负盈亏,经营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其他场地费用自行解决,甲方(指被告)不负责”,能够确认原告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与被告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被告告所持双方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另一个焦点是原告可期待利益等损失赔偿问题,尽管该合同存在履行期限为“终身”的瑕疵,但不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原告为履行合同,投入了一定的成本,其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利益,被告因授权经销商改变经营方式等原因解除双方合同,并从该公司获得一定的赔偿,其对原告的投资及收益也应相应给予一定赔偿,原告计算的损失不准确,应比照2014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47249元计算,根据本案事实情况,赔偿数额酌定为25000元。
关于入网费问题,因被告违约,收取的原告入网费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入网费10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春生返还入网费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原告李春生承担16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713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李为民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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