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清
郭素荣
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李某生
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清。
委托代理人郭素荣(系被告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生。
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清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庭珍、郭素荣,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邓立波
审判员:马明
审判员:陈建民
书记员: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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