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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抚宁区。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二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杰,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张某某与变更保全申请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冀0306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李某某的秸秆压捆机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0000元),扣押期限两年。变更保全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缴纳保全担保金1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李某某缴纳的保全担保金10000元,扣押期间一年;
二、解除对李某某的秸秆压捆机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志刚

书记员: 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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