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某某第三人张国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怀林(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张国成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林,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国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张国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一次开庭,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国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张国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医疗费11734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00元,护理费4200.00元,营养费420.00元,交通费3800.00元,误工费53159.00元,鉴定费4350.00元,残疾赔偿金5793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共计248310.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0日,原告驾驶冀HC0765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国道112线643公里加250米处时,因刹车失灵导致原告受伤、乘车人石金山死亡、王磊磊、郭天意受伤。
被害人向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出(2014)承民终字第02450号、第02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
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导致刹车失灵。
该车辆于2012年7月24日在被告处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
原告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刹车失灵是被告二级维护不当所致,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辩称,1、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原告驾驶的车辆经被告二级维护后,在汽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交付,被告所维修的车辆是合格的,原告驾驶汽车刹车失灵的责任不在被告;2、对于刹车失灵的原因有多种,不能排除原告操作不当造成的。
鉴定书只认定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并没有认定被告在维护维修时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该认定书不能认定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提到该车辆发生事故在保证期内,通过我们提供的合格证和合同,我不否认,但不能排除原告不合理使用方式造成刹车失灵。
通过原告的证据能证实,保险公司理赔60000.00元,医院没有诊断和鉴定结论营养费,所以不应支持。
误工费原告有鉴定误工期,被告认可,在身份看,原告是农民,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居住生活来源于城市,所以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护理费每天100.00元共2100.00元,伙食补助费一天50.00元,共1050.00元。
第三人张国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认为,2012年7月24日,原告李某某将承包车辆送到被告王某某经营的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并签订了汽车维修合同,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约定:“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使用承修方提供的原厂配件、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质量保证期从托修方验收取车当日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就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的争议,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从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两个维度考量。
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在30天的质量保证期内;而行驶里程因被告未提供其交付维修车辆之日的行驶里程数据,无法查明事故发生之日的行驶里程是否超过5000公里。
被告作为承修方,应该对托修车辆的行驶里程记录并经托修方确认,被告称车辆维修后里程归0的辩解,证据不足且明显有违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
但合同对于维修质保的约定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使用承修方提供的原厂配件、正常使用情况下”,原告驾驶的车辆做二级维护时并未更换配件,原告亦对该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更换过配件不知情,车辆的所有人,本案第三人张国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的制动系统更换的配件为被告提供,故现有证据无法满足合同约定质保条款的成就条件。
就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发生制动失灵与被告的二级维护有无因果关系的争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冀HC0765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相关要求。
鉴定意见书中表述:“冀HC0765号重型厢式货车拆解后的制动系统中,制动蹄片烧蚀严重,制动鼓内壁高温变色,并存在严重的纵向裂纹,左后驱动轮制动鼓内制动零部件油污严重,以上情况导致车辆行驶中无法实施有效制动。
制动系统高温和进入油污后,会导致制动片与制动鼓之间摩擦系数降低,从而引起制动失灵。
”被告举证证明该车辆在交付原告时经检测合格,且二级维护作业是对整车进行检修,其作业强度有别于针对车辆某一特定故障或特定部位的维修与维护。
车辆自交付后,经过近一个月的使用,机械系统的变化无法预测,通过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制动系统高温和进入油污以及制动鼓内壁严重的纵向裂纹是造成制动失灵的主要原因,而这与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维保情况、配件质量、使用强度等多种因素均有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制动失灵系被告二级维护作业所致,故制动失灵与被告的二级维护作业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纠纷主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两者各自隶属不同的责任性质。
本案原告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二级维护作业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4.66元,已减半收取2512.3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2年7月24日,原告李某某将承包车辆送到被告王某某经营的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并签订了汽车维修合同,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约定:“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使用承修方提供的原厂配件、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质量保证期从托修方验收取车当日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就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的争议,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从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两个维度考量。
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在30天的质量保证期内;而行驶里程因被告未提供其交付维修车辆之日的行驶里程数据,无法查明事故发生之日的行驶里程是否超过5000公里。
被告作为承修方,应该对托修车辆的行驶里程记录并经托修方确认,被告称车辆维修后里程归0的辩解,证据不足且明显有违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
但合同对于维修质保的约定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使用承修方提供的原厂配件、正常使用情况下”,原告驾驶的车辆做二级维护时并未更换配件,原告亦对该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更换过配件不知情,车辆的所有人,本案第三人张国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的制动系统更换的配件为被告提供,故现有证据无法满足合同约定质保条款的成就条件。
就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发生制动失灵与被告的二级维护有无因果关系的争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冀HC0765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相关要求。
鉴定意见书中表述:“冀HC0765号重型厢式货车拆解后的制动系统中,制动蹄片烧蚀严重,制动鼓内壁高温变色,并存在严重的纵向裂纹,左后驱动轮制动鼓内制动零部件油污严重,以上情况导致车辆行驶中无法实施有效制动。
制动系统高温和进入油污后,会导致制动片与制动鼓之间摩擦系数降低,从而引起制动失灵。
”被告举证证明该车辆在交付原告时经检测合格,且二级维护作业是对整车进行检修,其作业强度有别于针对车辆某一特定故障或特定部位的维修与维护。
车辆自交付后,经过近一个月的使用,机械系统的变化无法预测,通过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制动系统高温和进入油污以及制动鼓内壁严重的纵向裂纹是造成制动失灵的主要原因,而这与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维保情况、配件质量、使用强度等多种因素均有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制动失灵系被告二级维护作业所致,故制动失灵与被告的二级维护作业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纠纷主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两者各自隶属不同的责任性质。
本案原告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二级维护作业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4.66元,已减半收取2512.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邢耀宗

书记员:兰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