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代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洪亮,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 肖继顺 审判员 曹 卓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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