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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郭某等与王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文海
郭某
牛贵
杨桂兰
支生启(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海,农民。
原告郭某,农民。
原告牛贵,农民。
原告杨桂兰(系牛贵之妻),农民。
委托代理人支生启,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生启为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李某某、郭某、牛贵和杨桂兰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牛贵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只生启,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海,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桂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书》是本院处理本案的依据,二被告虽然对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但未按要求交纳鉴定费用,并放弃了重新鉴定,所以原告三家的房屋受损原因及维修费用本院只能采信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被告王某某是跑水房屋的所有人,应该对原告三家的房屋损失及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和使用者,应该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认为其家水龙头没有跑水,原告房屋特殊的地理位置(回填土地基)是造成三原告房屋受损原因,因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对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被告家自来水水龙头跑水是造成三原告房屋受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家地漏及下水管道形同虚设,也是三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故二被告不赔偿原告三家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58262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39638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牛贵、杨桂兰经济损失49087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法院转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书》是本院处理本案的依据,二被告虽然对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但未按要求交纳鉴定费用,并放弃了重新鉴定,所以原告三家的房屋受损原因及维修费用本院只能采信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被告王某某是跑水房屋的所有人,应该对原告三家的房屋损失及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和使用者,应该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认为其家水龙头没有跑水,原告房屋特殊的地理位置(回填土地基)是造成三原告房屋受损原因,因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对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被告家自来水水龙头跑水是造成三原告房屋受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家地漏及下水管道形同虚设,也是三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故二被告不赔偿原告三家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58262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39638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牛贵、杨桂兰经济损失49087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法院转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广
审判员:庞雪峰
审判员:曹克非

书记员:吴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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