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陈旺新(北京鑫程律师事务所)
梁云龙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云龙。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旺新、被告梁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云龙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庭审中,被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原告偿还共计10600元,原告对此数额予以认可,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偿还的10600元是否是欠条所约定的欠款。原告主张被告所偿还的10600元是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工程款项,但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并未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确在出具欠条之后的合理期间内,故对被告已偿还原告106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人民币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梁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云龙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庭审中,被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原告偿还共计10600元,原告对此数额予以认可,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偿还的10600元是否是欠条所约定的欠款。原告主张被告所偿还的10600元是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工程款项,但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并未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确在出具欠条之后的合理期间内,故对被告已偿还原告106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人民币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梁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颖
书记员:张鑫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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