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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某与白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某与被告白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春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春某负担。

审判员  张雪平

书记员: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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