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遵化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王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遵化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礼大街教师公寓门市楼。
代表人李朝。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被告(依法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代表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遵化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洪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开元汽车服务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与被告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同意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被告抗辩称其无权诉请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三者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200元,故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优先扣除三者车在交强险项下应当承担的部分,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车损公估报告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且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反驳该公估报告,被告抗辩称车损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公估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故被告抗辩称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称施救费数额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该抗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冀B×××××挂车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挂车车损5835元、公估费291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原告开元汽车服务公司保险赔偿金84627.77元{车损73902元+公估费3695元+施救费7230.77元【1万元×23.5÷(23.5+9)】-交强险200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遵化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保险赔偿金84627.77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遵化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授权10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开元汽车服务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与被告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同意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太平洋财险遵化支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被告抗辩称其无权诉请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三者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200元,故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优先扣除三者车在交强险项下应当承担的部分,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车损公估报告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且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反驳该公估报告,被告抗辩称车损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公估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故被告抗辩称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称施救费数额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该抗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冀B×××××挂车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挂车车损5835元、公估费291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原告开元汽车服务公司保险赔偿金84627.77元{车损73902元+公估费3695元+施救费7230.77元【1万元×23.5÷(23.5+9)】-交强险200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遵化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保险赔偿金84627.77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遵化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授权10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洪艳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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