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云福(姑表兄妹关系),男,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岳艳辉(姨表兄妹关系),男,住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
法定代表人徐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返还原告李某某5800元。
审 判 长 刘凤革 代理审判员 周柏岩 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
书记员: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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