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鹏,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李某和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朋飞
书记员: 唐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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