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率宾路勃州街党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万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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