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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牡丹江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马建明
崔建辉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磊(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2016)黑1004民初33号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汤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六马架加油站西七百米。
法定代表人郑文帅,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洲镇,住所地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住所地绥化市。
被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街8号院戴姆勒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刘禹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期-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审判员:刘双喜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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