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
阚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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