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继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芳菲苑5-2-201。
法定代表人:赵洪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范红达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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