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磊(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
李某
原告李某某,河北省涞水县涞水镇府前街天园小区F座3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张磊,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河北省定兴县张家庄乡中陶沈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4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宏伟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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