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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闫 一
书记员:杨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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