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浦某某现去向不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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