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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连诉郝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明连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张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夏丽丽

原告:李明连,职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司机。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负责人:刘立方,系该支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丽丽,系该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连诉被告郝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7元,由原告李明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7元,由原告李明连负担。

审判长:张久森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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