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连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张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夏丽丽
原告:李明连,职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司机。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负责人:刘立方,系该支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丽丽,系该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连诉被告郝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7元,由原告李明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7元,由原告李明连负担。
审判长:张久森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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