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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某与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建国北四街113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郑广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博,黑龙江新时达(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某诉被告诉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明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现原告李明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慧峰 审 判 员  朱晓丽 人民陪审员  陈昊罡

书记员: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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