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建国北四街113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郑广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博,黑龙江新时达(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某诉被告诉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明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现原告李明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慧峰 审 判 员 朱晓丽 人民陪审员 陈昊罡
书记员: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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