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武
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李从全
祖水莲(河北高碑店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明武,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从全,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祖水莲,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明武与被告李从全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相邻通行权纠纷,被告在历史形成的道路上建院墙且又在院墙东侧开辟新的道路以供通行,新的道路足以满足各方通行。原告认为被告建的院墙妨碍其正常通行,对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院墙并恢复原状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实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明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相邻通行权纠纷,被告在历史形成的道路上建院墙且又在院墙东侧开辟新的道路以供通行,新的道路足以满足各方通行。原告认为被告建的院墙妨碍其正常通行,对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院墙并恢复原状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实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明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田广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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