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晓,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王海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县。
原告:张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宋国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张国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梅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蔡文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明晓、徐某、王海燕、张秀峰、宋国明诉被告陈某某、王梅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明晓、徐某、王海燕、张秀峰、宋国明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晓、徐某、王海燕、张秀峰、宋国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明晓、徐某、王海燕、张秀峰、宋国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88元,减半收取51944元,由李明晓、徐某、王海燕、张秀峰、宋国明负担。
审判长 郭宏伟
人民陪审员 王敏
人民陪审员 张倩
书记员: 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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