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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某某、米强、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干部,现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达治,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现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米强,现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贺某,现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米强、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达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米强、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米强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并为原告李某某出借据,双方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马某某、米强共同偿还借款380,000.00元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某系被告马某某、米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其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贺某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米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380,000.00元、利息24,282.00元(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39%,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贺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马某某、米强、贺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被告马某某、米强、贺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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