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刘某某诉王某某、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某某
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系原告李某某之妻。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
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69号。
组织机构代码:75104857-4。
法定代表人张明月,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7号。
组织机构代码:88096209-8。
公司负责人刘加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川。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生活在城镇,已融入城镇生活,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比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刘某某同时受伤的后果,因原告李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表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合并计算,刘某某的总损失中需李某某承担的部分刘某某自愿予以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允。两原告的总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192932.45元(79108.3元+113824.15元)。鄂K×××××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损失1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110000元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70532.45元(192932.45元-120000元-鉴定费1200元×2),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70%计算,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49372.71元(70532.45元×70%),余下损失由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自行承担。鉴定费2400元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70%计算,由被告王某某、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1680元。被告王某某垫付的费用39930元应从其赔偿部分中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损失169372.71元(交强险12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49372.71元);
二、被告王某某、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80元,此款从被告王某某已垫付的相关费用39930元中予以扣减,原告李某某、刘某某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的赔偿款后当日返还被告王某某3825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616元,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176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生活在城镇,已融入城镇生活,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比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刘某某同时受伤的后果,因原告李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表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合并计算,刘某某的总损失中需李某某承担的部分刘某某自愿予以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允。两原告的总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192932.45元(79108.3元+113824.15元)。鄂K×××××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损失1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110000元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70532.45元(192932.45元-120000元-鉴定费1200元×2),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70%计算,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49372.71元(70532.45元×70%),余下损失由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自行承担。鉴定费2400元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70%计算,由被告王某某、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1680元。被告王某某垫付的费用39930元应从其赔偿部分中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损失169372.71元(交强险12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49372.71元);
二、被告王某某、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80元,此款从被告王某某已垫付的相关费用39930元中予以扣减,原告李某某、刘某某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的赔偿款后当日返还被告王某某3825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616元,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负担264元。

审判长:李志刚

书记员:潘星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