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交纳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沈丽梅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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