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培羽,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广田。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广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广田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于2016年1月6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郭广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6年1月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田歌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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