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亮,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会通,又名白某,农民。
原告李明亮与被告白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亮的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白会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35000元,并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明亮现金壹拾叁万伍仟元,经双方同意,于2014年5月20日还清,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算。欠款人姓名白会通。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白会通借原告李明亮款13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签名的欠条及原告陈述证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借款于2014年5月20日还清,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算,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此笔借款系赌债,欠条是在原告逼迫下出具的,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此本院对被告主张借款系赌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会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亮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由被告白会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红利 审 判 员 贾 熳 人民陪审员 王 建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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