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西路庞表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曾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纪身、王新民,石某某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滨河街市场北侧。
委托代理人鲍兰素,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石某某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李某销售费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21日作出的(2008)石民四终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08)冀民三申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冯江南
审判员 李世文
代理审判员 刘占魁
书记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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