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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杨某某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其余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需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需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卫忠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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